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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与张文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张文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8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负责人魏灿斌。被告张文选。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与被告张文选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无正当理由未能预交案件受理费,后经本院通知,但其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文选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祥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