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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625民初28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同慧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某甲与被告张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张某甲,均到���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姻均由父母包办。2003年12月24日在志丹县顺宁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生育儿子张永生。由于原告患有癫痫病,被告智障,婚后生活及所生孩子全部依靠被告父母照看。但被告父母不善待原告,不给原告任何零花钱,且原告生病也不带其住院看病。原告曾于2014年12月向志丹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2015)志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诉求。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奈起诉离婚。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的归属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王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2015)志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1月份向志丹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志丹县人民医院门诊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告王某某患有癫痫病。被告张某某辩称,他不同意与原告王某某离婚。被告张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残疾人证复印件2份,用以证明被告张某某及其儿子张永生均为智障。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一组证据亦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所举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双方当事���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婚姻均由父母包办。于2003年12月24日在志丹县顺宁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10月21日生育一子张永生。由于原告患有癫痫病,被告智障,婚后生活及所生孩子的抚养全部要依靠被告父母。但被告父母并未将原告作为其家庭一员,原告遭到别人侮辱也未替原告打抱不平,原告生病受伤住院被告父母亦未出面照顾。原、被告于2014年1月份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12月向志丹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2015)志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诉求。现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奈起诉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经征求婚生子张永生的意见,其愿意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患有癫痫病,被告张某某智障二级,虽均为残疾人,但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已分居两年之久,夫妻感情已确实破裂。现原告王某某请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分居期间,双方婚生子张永生主要随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且原告王某某患有癫痫病,为了使孩子健康成长,原、被告离婚后,其儿子随被告生活较为妥当。由于原告为残疾人,无固定收入,本院将原告给付抚养费的数额酌情确定为每月2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张永生归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王某某每月给付其抚养费200元,至张永生满18周岁止;三、原告王某某对婚生子张永生有探望权;四、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同慧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