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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顾某某,女。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国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向荣、唐继玲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届满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3年5月相识自由恋爱,2004年7月5日在重庆赶水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我与被告是初婚,被告与我是再婚,且被告与我结婚前与他人生育了一个男孩(时年三岁左右),但未随我与被告生活。我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了四年多。2009年,我与被告一起到浙江打工,后我回老家种庄稼,再和被告联系,就联系不上了,电话号码也变了,我问她家里的人也不告诉我被告的下落。我与被告之间其实并没有什么矛盾,我与被告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从2009年上半年至今,被告就离开我下落不明,分居生活已五年以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顾某某未答辩。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5月相识自由恋爱,2004年7月5日在重庆赶水镇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被告于2015年元月后,一直在外务工,与原告没有联系。原告遂以被告下落不明,分居生活达五年以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张某某提出与被告顾某某离婚,但未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此,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邓国平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唐继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