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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052、1053、1054、1055、1056、1057、1058、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晓惠申请通化市润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52、1053、1054、1055、1056、1057、1058、1059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惠、张宪宇、周旭明、李庭华、王继富、周旭华、于芝萍、刘慧霞。被执行人:通化润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74、75、97、98、99、100、101、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通化润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74、75、97、98、99、100、101、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通化润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