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6民特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景某某与梁某某健康权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特00018号申请人景某某,男,汉族,居民。申请人梁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景某某与申请人梁某某健康权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景某某与申请人梁某某健康权纠纷,于2016年3月9日经岷县岷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梁某某一次性支付景某某医疗费20,000元(已支付);2、梁某某一次性支付景某某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30,000元,于2016年3月20日前付清(已支付);3、本协议签字后生效,双方应当自觉履行。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军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