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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01民终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波与李旭平、陈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云01民终字第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波,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生。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刘福星,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旭平,男,汉族,1965年12月29日生。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刘福星,云南天石智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杰,男,白族,1963年6月30日生。上诉人刘波、李旭平因与被上诉人陈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刘波、李旭平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至今未交纳上诉费,故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波、李旭平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茜审 判 员  杨艳代理审判员  李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