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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费志浩与郑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志浩,郑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2911号原告费志浩。被告郑兰兰,现下落不明。原告费志浩与被告郑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志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兰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费志浩诉称:其经营福彩销售,郑兰兰经常至其处购买彩票并向其借款。截止至2015年8月17日,郑兰兰共结欠其彩票款共计33000元,并向其出具借条三张。后其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郑兰兰归还借款33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郑兰兰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郑兰兰向费志浩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收到费志浩人民币大写贰万伍仟元正。”2015年7月19日,郑兰兰向费志浩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向费志浩借人民币伍仟元正。”2015年8月17日,郑兰兰向费志浩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因个人资金周转向费志浩借人民币大写三千元正。”此后,费志浩多次向郑兰兰催讨上述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讼中,费志浩自认5000元的借条中仅有本金1300元,剩余3700元及2015年8月17日借条所载的3000元均系双方对于逾期还款所约定的违约金。以上事实,有费志浩提供的借条三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郑兰兰出具了三张借条,确认借款金额33000元,但诉讼中费志浩自认其中6700元系双方约定的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因该部分款项并非实际出借,仅系双方对逾期还款违约金的约定,不能确认作为借款本金且该标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24%年利率,故本院仅对其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经核算��违约金金额应为2349.47元。该债务经费志浩催讨后理应归还,现费志浩要求郑兰兰归还该借款,于法有据,本院对于主张中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费志浩关于利息的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兰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归还费志浩借款本金26300元及违约金2349.47元,并支付26300元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费志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元,公告费565.60元,共计1181.60元(已由费志浩预交),由费志浩负担81元,郑兰兰负担1100.60元。(费志浩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公告费共1100.60元由郑兰兰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郑兰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费志浩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胡艳丽审 判 员  黄思佳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晓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