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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董秀真为与被告王金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真,王金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824号原告董秀真,农民。被告王金中,农民。原告董秀真为与被告王金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秀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秀真负担。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长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