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董秀真为与被告王金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真,王金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824号原告董秀真,农民。被告王金中,农民。原告董秀真为与被告王金中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秀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秀真负担。审判员 李相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长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