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程海涛犯绑架罪、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37号罪犯程某某,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7日作出(2006)利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2006)亳刑终字第245号刑事判决,改判程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罚金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程某某系累犯,首次减刑,在服刑期间,被四次严管,罚金四万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其系累犯,首次减刑,在服刑期间被四次严管,依法应扣减其相应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 伶 俐审 判 员 吕 庆 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鹏(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