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高校出租汽车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2062号原告上海高校出租汽车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吴振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邱道勇,男。委托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相冲,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校出租汽车总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校出租汽车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樊 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