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5刑更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郭生卫受贿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503号罪犯郭生卫,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1)昌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生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经本院2次裁定共减刑一年零十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2016年3月9日,本院依法由段加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爱琼、张相昆组成合议庭,在保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郭生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生卫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生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生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冰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