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宿松县天德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宿松县天德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初字第00880号原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北路。法定代表人:汪祥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邦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宿松县天德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桐梓路。法定代表人:黄广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舟,宿松县供电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佩良,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环城建安公司)诉被告宿松县天德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德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环城建安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对涉案工程调整工程水泥材料差价及其它有关项目费用作司法鉴定,于2015年11月2日撤回鉴定申请。后环城建安公司与天德电力公司共同委托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工程调整工程水泥材料差价及其它有关项目费用作价格鉴定。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宿价认鉴字(2016)14号《关于天德公司生产调度大楼决算遗留问题纠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城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董邦强、被告天德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佩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环城建安公司诉称:2006年12月6日,环城建安公司与天德电力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环城建安公司承建了天德电力公司的生产调度大楼工程,并于2008年7月18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经验收符合设计施工要求。2010年2月5日完成了工程的初步决算,2011年5月20日完成了第二次调整决算,但决算报告仍存在诸多问题,遗漏了很多应计算的款项:水泥差价、消防工程的管材差价、未经环城建安公司同意擅自扣减的款项等等,上述款项累计逾10万元。因此环城建安公司多次口头和书面要求天德电力公司予以解决,但天德电力公司一直拖延不办。环城建安公司于2012年10月18日再次书面致函天德电力公司,要求解决工程款决算的遗留问题,后又无数次催促,但天德电力公司一直没有任何回复或解决的意见。故诉请判令天德电力公司支付各项施工费用2万元(暂定)。在庭审中明确为:诉请判令天德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291336元予环城建安公司。环城建安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环城建安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各一份,证明环城建安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证明2006年12月6日,环城建安公司与天德电力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环城建安公司承建天德电力公司的生产调度大楼工程,双方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3、《消防工程分包协议》一份,证明经天德电力公司同意,环城建安公司将消防工程分包给第三方,三方签订了分包协议,约定工程取费由环城建安公司收取。4、《补充合同》一份,证明2006年12月6日,环城建安公司与天德电力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环城建安公司计取分包工程(强电除外)3%的总包服务费,钢筋、水泥价格超出5%后据实调整。5、安庆市建设委员会建质发(2007)291号《关于钢材水泥价格结算的暂行规定》一份,证明自2007年11月1日起,钢筋、水泥价格超出5%后应据实调整。6、《要求对天德电力大楼工程决算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签证认可的报告》、《关于要求调整宿松县天德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调度楼工程水泥差价的报价》和《关于要求解决宿松县天德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调度楼工程款决算遗留问题的报告》各一份,证明多年来环城建安公司一直向天德电力公司提出申请报告,要求天德电力公司据实计算增补决算中遗漏的各项费用。7、工程决算余留问题的材料二份和生产调度大楼定案表一份,证明天德电力公司一直承诺对环城建安公司提出的余留的应增补款项核对调整处理。8、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宿价认鉴字(2016)14号《关于天德公司生产调度大楼决算遗留问题纠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一份,证明经环城建安公司与天德电力公司协商同意由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对环城建安公司诉求的遗留问题作价格评估,评估结果为356298元。天德电力公司辩称:对环城建安公司与天德电力公司签订合同及履行合同的事实无异议,对剩余的工程款项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天德电力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2010年2月5日的《工程定案表》一份,证明水卫、弱电、消防总包服务费的报审金额为85604元,宿价认鉴字(2016)14号《关于天德公司生产调度大楼决算遗留问题纠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中认定二次装修总承包费150566元是错误的,应以双方已确认的85604元为准。环城建安公司和天德电力公司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天德电力公司对环城建安公司证据1、2、3、4、5、7无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其报告是否送达给天德电力公司不清楚;对证据8中认定二次装修总承包费150566元有异议,应以双方已确认的85604元为准。环城建安公司对天德电力公司证据无异议,同意以双方已确认的85604元为准。本院对环城建安公司和天德电力公司所举证据认证如下:环城建安公司证据:证据1、2、3、4、5、7真实、合法,对方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6结合证据7、8及当事人陈述分析,能证明环城建安公司一直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处理工程结算遗留问题,予以采信;证据8系原、被告协商同意由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诉求的遗留问题作价格评估,程序合法,现双方对其评估结果中二次装修总承包费150566元均同意按双方于2010年2月5日的《工程定案表》所签字认可的85604元为准,其他部分无异议,予以采信。天德电力公司证据:真实、合法,对方无异议,予以采信。综合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2006年11月16日,环城建安公司通过招投标而中标承建天德电力公司生产调度大楼工程。2006年12月6日,天德电力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环城建安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环城建安公司承建天德电力公司的生产调度大楼工程,工程内容为土建、水、电(不含强电)。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本工程合同价款为667.2401万元,其中暂定费用为12.6901万元,属发包方控制的费用,剩余部分540.55万元为承包方包干费用(工程变更和招标文件规定调整除外);本工程发包范围内(除发包方变更调整的工程量以外),承包人已计取的工程量不予调整,因承包方工程量计算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暂定费用项目的工程量若大于施工图工程量的3%以外的,发包方有权扣除;承包方报经发包方确定分包的工程项目:水、电(含弱电)、消防工程,承包方计取分包工程(强电除外)3%的总包服务费和3.348%的税金,并承担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总包服务责任;钢材、水泥经承包方同意,由发包方招标确定生产厂家,其市场价格(含材料运抵施工现场的运输及装卸费用)由双方共同确定,施工期间市场平均价格与工程开工至工程完工材差信息平均值相比在±5%内不作调整(含±5%),超出部分按实调整,调整部分价格不计报价折扣率;本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工期为255个日历天数(含专业分包工程),若承包方责任造成工程未按期完工,承包方应承担工程造价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若承包方提前竣工,发包方应给予承包方按工程造成日万分之三的奖励;GRF薄壁空心管由甲方和监理核质核价签证调整,其板砼工程量造价按图纸和定额相关费用计取造价后剩报价折扣率作为让利利率为结算价;工程施工期间水费、电费由承包方承担。后环城建安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并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的天德电力公司签订《宿松县天德电力有限公司生产调度楼消防工程分包协议》,将消防工程分包给安徽新恒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并约定:整个消防工程的工程量按实际施工发生量计算,施工图以内的由甲方承担,超出施工图以外的由丙方承担;工程用材料价格按照甲方总包时中标价计算(由于材料价格上涨因素,甲方补贴乙方材料差价1.3万元);工程取费标准按照甲方总包丙方工程投标时的中标取费标准计算甲方已施工的消防工程预埋部分按照甲方总包丙方的中标造价扣除不合格部分,在乙方决算价格中扣除;工程造价按三方确认的决算为准,在验收合格后一周内(除保修金外)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程款到甲方账户后三日内必须付给乙方,否则丙方在甲方工程款中直接扣付给乙方,并每日按10%的违约金处罚。环城建安公司于2008年7月18日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经验收符合设计施工要求,验收合格。2010年2月5日完成了工程的初步决算,天德电力公司在该次决算的《工程定案表》上签署意见为“同意作为决算依据执行,对有问题部分甲乙双方令(另)作核对调整”,环城建安公司在该次决算的《工程定案表》上签署意见为“同意甲方意见”。在该次决算的《工程定案表》中,认定水卫、弱电、消防总包服务费的报审金额为85604元。在该次决算时,环城建安公司就水泥差价、消防工程的管材差价、未经同意擅自扣减的款项等等相关事项提出异议,并多次要求天德电力公司予以解决,但天德电力公司一直未予解决。环城建安公司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准所请。在案件审理中,环城建安公司与天德电力公司共同委托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工程调整工程水泥材料差价及其它有关项目费用作价格鉴定。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宿价认鉴字(2016)14号《关于天德公司生产调度大楼决算遗留问题纠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天德电力公司应返还环城建安公司各项目总价为:水泥差价44851元、消防工程材差款和税金22910元、总包服务费150566元、应返还未经施工方同意款项78978元、应返还扣减未施工项目款58993元,合计356298元。环城建安公司与天德电力公司对该鉴定结论中总包服务费150566元应调整为85604元无异议,对其他项目均予以认可,即天德电力公司应返还环城建安公司各项目总价为291336元。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环城建安公司与天德电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环城建安公司与天德电力公司于2010年2月5日就涉案工程作决算时均同意就遗留问题另作核对调整,后天德电力公司在环城建安公司多次要求下仍未就遗留问题另作核对调整,其行为显已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案件审理中,环城建安公司与天德电力公司共同委托宿松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工程调整工程水泥材料差价及其它有关项目费用作价格鉴定,并对该鉴定结论中总包服务费150566元应调整为85604元无异议,对其他项目亦均予以认可。环城建安公司与天德电力公司的上述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即天德电力公司尚应给付环城建安公司工程款291336元。环城建安公司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宿松县天德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913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70元,由被告宿松县天德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哮豹代理审判员 汪 淳人民陪审员 汪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