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朱某与某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1民初997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住址某村。法定代表人刘海军,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保全费2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苗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