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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9-25

案件名称

李光辉申请执行邹贵平、董小兵、郝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辉,邹贵平,董小兵,郝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1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辉,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邹贵平,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董小兵,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郝冬梅,女,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23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郝冬梅的银行存款5148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卓子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