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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尹正娟与杨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正娟,杨正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135号原告:尹正娟,自由职业者。被告:杨正明,工人。尹正娟诉杨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正娟、被告杨正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尹正娟诉称:我和杨正明是初中同学,2014年8月31日,杨正明提出向我借款20000元,于是我从工商银行南京市洪武路支行支取现金20000元直接交给他,他出具了一张借条给我。该借款追索无果,至今未能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杨正明立即给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陆华兵辩称:我向尹正娟借款20000元属实,但在二〇一五年四五月份左右给了她2000元利息,现在收入有限,无力一次性清偿借款。经审理查明:尹正娟、杨正明系初中同学,2014年8月31日,杨正明提出向尹正娟借款20000元,尹正娟从银行支取现金20000元直接交付杨正明,杨正明于借款当日向尹正娟出具了一张借条。二〇一五年四、五月份左右,杨正明给付尹正娟利息2000元,借款本金20000元至今未能偿还。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尹正娟依据杨正明出具的一份借条,要求杨正明清偿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正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尹正娟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尹正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缪 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明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