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7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760-1号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池福昱。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柏籓。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产品在同行业领域有较大知名度及影响力,本案审理在本地区具有重大影响,应当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较小,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其产品知名度及本案纠纷对其的社会影响,故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彩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