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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曾某甲、曾某乙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曾某乙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3刑初1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曾某乙,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l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生态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玉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被告人曾某甲在未经林权单位同意及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其儿子即被告人曾某乙带晏某甲(另案处理)等二人到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秀山村“医院窝”山场盗伐林木,被告人曾某乙到外面有手机信号的地方为砍树工人望风。当日下午,当被告人曾某乙看见金砂乡政府工作人员巡山时,立即骑摩托车去通知盗伐林木的晏某甲等二人离开现场,被告人曾某乙在离开现场途中被金砂乡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抓获。经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认定意见书认定:“医院窝”山场位于永定区林业总公司仙峰国有林业采育场l996年林业地理信息图403林班l大班5小班范围;被砍伐林木36株,计立方蓄积为7.3746立方米;林权权属归国家所有;被砍伐林木的林种为一般用材林。2015年7月20日林业公安民警通知被告人曾某甲到龙岩市公安局城郊森林派出所接受调查,因身体原因被告人曾某甲于2015年7月20日下午在家等候办案民警,接受办案民警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在接受调查时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曾某甲患有:直肠癌、高血压、糖尿病、右眼义眼、左眼角膜移植术后、左手骨折术后。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的户籍证明、龙岩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城郊森林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鉴定意见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林权证、职称证明等书证;2、证人廖某甲、郭某甲、廖某乙、赖某甲、晏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龙岩市永定区林业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现场照片;6、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出具的审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接到林业公安民警通知后能在家等候办案民警,接受办案民警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永定区司法局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曾某甲判处非监禁刑,因此,可对被告人曾某甲宣告缓刑。被告人曾某乙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乙是受被告人曾某甲指使为砍树工人望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曾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灿岗人民陪审员  苏德忠人民陪审员  戴良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銮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