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田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110号原告田某,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冯某某,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田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英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