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太平与孟令昌、高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平,孟令昌,高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第357号原告张太平,男。委托代理人张刘鹏,安阳市北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令昌,男。被告高小芳,女。原告张太平与被告孟令昌、高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太平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令昌、高小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太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太平撤回对被告孟令昌、高小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永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