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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新科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255号申请人张新科,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申请人张新科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作出后,申请人于2016年2月24日申请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的第二项及诉讼费。本案案款11479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148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怀平审 判 员  王淑娟代理审判员  崔旭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