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夏文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文邦,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江西省贵溪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泉鲤检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文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0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汉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文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夏文邦在鲤城区东门一烧烤摊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二轮助力车从上述地点出发,沿崇福路往后坂方向行驶,后又沿崇福路往北环城路方向行驶,行至崇福路盛世领墅门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抽血做酒精测试,被告人夏文邦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1.37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夏文邦持有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经技术检验鉴定,被告人夏文邦驾驶的无牌号二轮燃油助力车属“轻便摩托车”定义范畴车辆。被告人夏文邦当庭表示自愿将暂扣在公安机关的保证金用于缴纳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文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暂扣车辆完整信息采集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液鉴定采样图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测报告、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照片、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夏文邦在拘役一个月又五日至二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文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轻便摩托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夏文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文邦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夏文邦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并自愿用保证金缴纳罚金,对其适用缓刑,进行社区矫正,亦可达到惩戒、改造之刑罚效果,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文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月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少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