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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翠艳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376号原告:刘翠艳。委托代理人:李明洋,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负责人: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翠艳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艳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汤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