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257号原告刘某。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喜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吕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