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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山东康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阳信金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范美丽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康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阳信金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范美丽,王新泉,山东省阳信景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阳信三阳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康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表人马斌,该经理。被执行人阳信金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法定代表人王新泉,该经理。被执行人范美丽。被执行人王新泉。被执行人山东省阳信景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法定代表人刘景洋,该经理。被执行人阳信三阳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法定代表人韩建立,该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阳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康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信金地果蔬食品有限公司、范美丽、王新泉、山东省阳信景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阳信三阳彩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二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娄建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