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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怀化市富源油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家旺植物油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化市富源油业有限公司,湖南家旺植物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市富源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鸭嘴岩枫木湾。法定代表人邓运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家旺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湖南文化大厦19楼。本院在执行怀化市富源油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家旺植物油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再一终字第17号民事裁定,撤销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及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1)怀鹤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案据以执行法律文书被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审 判 员  刘 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邱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