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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振华与吕向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华,吕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634号申请执行人:陈振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吕向东,男,回族。本院在执行陈振华申请执行吕向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向东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赤民二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乌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