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振华与吕向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华,吕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634号申请执行人:陈振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吕向东,男,回族。本院在执行陈振华申请执行吕向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向东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赤民二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景宏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乌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