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执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庆文与被执行人杨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文,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442号申请执行人黄庆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芳,女,汉族。申请人黄庆文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洋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被执行人杨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标的房租金32万及利息、腾清租赁房屋。申请人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对腾清租赁房屋达成和解协议:租赁房屋由申请人黄庆文向外转让,转让费最低价40万元,转让费抵顶房屋租金,转让其间租赁费及利息按判决书中的标准计算。协议达成后,黄庆文向外广告宣传,于一月后(即2015年12月28日)以转让费40万元转租他人。经核算本案房屋租金32万元、利息114346.66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27日)、案件受理费6400元,共计440746.66元,相抵后还有40746.66元未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被执行人杨芳暂无执行能力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何文成审判员 史建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天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