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116号原告施某某,男,198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夏某,女,1986年10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秉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