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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夏希军与李天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希军,李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夏希军,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天玉,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夏希军申请执行李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天玉已按照(2015)淇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张效强执行员 况素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