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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国进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428号罪犯陈国进,男,汉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岩、吴天钦、禹秀兰、吴改六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7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2月25日提出减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陈国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7月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4.56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国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岩、吴天钦、禹秀兰、吴改六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8万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许志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