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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如景与谢家成、贾兰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景,谢家成,贾兰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986号原告:李如景,男,汉族,农民。被告:谢家成,男,汉族,农民。被告:贾兰芬,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景与被告谢家成、贾兰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如景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如景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如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如景负担。审判员  张华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