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如景与谢家成、贾兰芬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景,谢家成,贾兰芬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986号原告:李如景,男,汉族,农民。被告:谢家成,男,汉族,农民。被告:贾兰芬,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景与被告谢家成、贾兰芬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如景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如景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如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如景负担。审判员 张华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