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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407号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75号。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春晖,经理。被告马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惠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