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9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陈淑芬与赖金跃、朱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淑芬,赖金跃,朱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9343号原告陈淑芬,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占泳漳,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金木,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赖金跃,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朱小红,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芬与被告赖金跃、被告朱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两被告欲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淑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雅云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