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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陆某与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赵某某,杜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09号原告陆某某。委托代理人朱凤翔,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杜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雅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