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行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陈传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传志,龙海市荣磊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陈传志,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龙海市荣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港尾镇。法定代表人林荣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传志与被执行人龙海市荣磊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建东审 判 员 熊雯雯代理审判员 林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