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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查某与周某、富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某,周某,富某,陈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9号原告查某,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湖北省郧西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彭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本溪市。身份证号:×××被告富某,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本溪市。被告陈某,男,52岁,汉族,居民,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原告查某与被告周某、富某、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调取证据,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