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谢天梅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天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张发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民初23号原告:谢天梅。委托代理人:陶会艳,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代表人:解传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金生,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婷婷,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钢城支行客户经理。第三人:张发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天梅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第三人张发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谢天梅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谢天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天梅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天梅负担。审 判 长 蔺双祝代理审判员 焦玉兴人民陪审员 孟丽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