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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陈业汉,阳某诈骗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业汉,阳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业汉。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7日被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辩护人李世清、沈少杰,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阳某。以上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5年6月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业汉、阳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业汉及其辩护人李世清、沈少杰,被告人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陈业汉找到被告人阳某,让阳某帮忙办理银行卡、电话卡以及从银行卡中提取现金,之后陈业汉开始冒充酒店老总,用假名与被害人联系,以招聘厨师或厨房外包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然后以交纳房租、水电押金、支付医院费用等为由骗得被害人财物。阳某以自己名义开办了银行卡,还找了老乡杨某财、刘某富、刘某平、沈某甲、苏某炳、林某然帮忙开办银行卡并提供给陈业汉诈骗使用。陈业汉诈骗成功后,通知阳某取出现金,阳某分得取款金额的百分之十,其余的交给陈业汉。此外,陈业汉有时还会安排阳某假扮房东,与其一起骗取被害人信任。二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陈业汉联系被害人陈某甲,谎称自己是益阳假日广场董事长钟建国,称酒店要招聘厨师,骗得陈某甲信任后以交纳房租、水电押金为由让陈某甲汇款。陈某甲信以为真,于2015年1月13日现金存款人民币7900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到对方指定的刘某富的银行账户。2、2015年1月17日,被害人陈某乙经人介绍电话联系上被告人陈业汉,陈业汉谎称自己是益阳假日广场钟董,称酒店要招聘厨师,骗得陈某乙信任后以交纳房租、水电押金、开具税票等为由让陈某乙汇款。陈某乙信以为真,于20l5年1月19日转账7900元、5900元到对方指定的杨某财的银行账户,转账9000元、2100元到对方指定的刘某富的银行账户。3、2015年2月27日,被害人何某经人介绍电话联系上被告人陈业汉,陈业汉谎称自己是山水宾馆朱总,称宾馆厨房要外包,骗得何某信任后以交纳房屋定金、租金、在医院看病钱不够为由让何某汇款。何某信以为真,于2015年3月1日汇款7900元、5900元、3000元到对方指定的阳某的银行账户。4、2015年3月9日,被害人陈某丙经人介绍电话联系上被告人陈业汉,陈业汉谎称自己是益田假日广场董事长钟建国,以洽谈合作生意为由骗得陈某丙信任,之后以拖欠工程款没钱交房租为由让陈某丙汇款。陈某丙信以为真,于2015年3月9日汇款5900元、7900元到对方指定的林某然的银行账户。5、2015年3月9日,被害人黎某甲经人介绍电话联系上被告人陈业汉,陈业汉谎称自己是报业集团钟总,称集团要招聘厨师,骗得黎某甲信任后以代交房租为由让黎某甲汇款。黎某甲信以为真,于2015年3月11日转账10000元到对方指定的林某然的银行账户、现金存款9600元到对方指定的阳某的银行账户。6、2015年4月7日,被害人黎某乙经人介绍电话联系上被告人陈业汉,陈业汉谎称自己是山水宾馆钟总,称宾馆招聘厨师,骗得黎某乙信任后以交纳房租、水电押金、医生红包为由让黎某乙汇款。黎某乙信以为真,于2015年4月8日现金存款8900元、6900元、3000元到对方指定的苏某炳的银行账户。7、2015年4月28日,被害人叶某经人介绍电话联系上被告人陈业汉,陈业汉谎称自己是威斯汀酒店老板钟建国,称酒店要招聘厨师,骗得叶某信任后以帮忙租房、交纳房租、水电押金为由让叶某汇款。叶某信以为真,于2015年4月29日转账8900元、8900元到对方指定的沈某甲的银行账户。8、2015年5月2日,被害人黄某经人介绍电话联系上被告人陈业汉,陈业汉谎称自己是益田集团经理钟建国,称可以介绍集团厨房业务,骗得黄某信任后,以交纳房屋租金为由让黄某汇款,黄某信以为真,于当天现金存款8900元、6900元到对方指定的刘某平的银行账户。9、2015年5月14日,被害人沈某丙经人介绍电话联系上被告人陈业汉,陈业汉谎称要招工,骗得沈某丙信任后,以交纳房屋租金为由让沈某丙汇款,沈某丙信以为真,于当天现金存款8900元、5900元到对方指定的苏某炳的银行账户。10、2015年5月25日,被害人马某经人介绍电话联系上被告人陈业汉,陈业汉谎称自己是一酒店老总钟建国,酒店要招聘厨师管理人员,骗得马某信任后,以租赁房屋、交纳房屋租金、水电押金为由让马某汇款。马某信以为真,于5月26日转账4000、4900元、6900元到对方指定的苏某炳的银行账户。2015年6月6日,公安机关先将被告人阳某抓获,之后在阳某的配合下,于当天将被告人陈业汉抓获。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缴获的银行卡、手机卡套的实物照片,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手机通话记录等,抓获经过,缴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前科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被害人提供的转账凭证,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证人沈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等十人的陈述,被告人陈业汉、阳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被告人陈业汉、阳某的辨认笔录,银行取款监控录像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业汉、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还提交了深南检量建〔2016〕86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业汉判处四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认为被告人阳某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业汉当庭表示认罪,承认其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前三单犯罪,但否认参与了后七单犯罪,辩称其没有收到后七单的钱。被告人陈业汉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起诉书认定事实证据不充分,起诉书指控的十次诈骗,被告人在案卷中及庭审中均只承认参与了前三次,后七次没有参与;2、案卷材料中认定参与了十次诈骗行为,主要证据就是阳某的供述,没有被害人的指认,也没有监控录像,阳某称每次取钱陈业汉都在场,那么每个柜员机都有监控录像,阳某所说是否属实只要看监控录像就能证实,但是案卷中并没有相关的监控录像;3、陈业汉应当认定为从犯,陈业汉参与诈骗是受人指使,即使钟某在逃,有关钟某诈骗的细节无法查清,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具体的诈骗行为到开银行卡取钱都不是陈业汉所为,且陈业汉参与的三次中其分得的赃款仅是两千多元;4、陈业汉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被告人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指认被告人陈业汉实施了本案指控的后七单诈骗。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物证从阳某处搜查的物品的实物照片,阳某确认四张凭条是准备诈骗前试卡的凭条,确认诈骗时使用的银行卡。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2、搜查证、搜查笔录、缴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警方对阳某位于南山区白石洲的住处进行搜查,缴获银行卡5张、手机卡套6个、邮政储蓄银行交易单2张、工商银行取款单2张,并予以扣押。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手资料、手机通话记录、取款监控录像等,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转款凭证,证实被害人向被告人指定账户汇款的情况以及和被告人使用的电话号码联系的情况。4、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6日,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抓获阳某,后在阳某配合下抓获同案被告人陈业汉。5、被告人阳某、陈业汉的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证实二被告人的年龄、户籍等信息,被告人陈业汉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11月7日被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6、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证实部分涉案手机通话记录已经无法调取。因系飞接触类诈骗,被害人无法对被告人进行辨认,亦无法核实“钟总”真实身份,无法核实到其他阳某找来帮忙开银行卡的人员核实案情。三、证人证言证人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一个叫阳某的男子通过其一个老乡在白石洲认识了其。认识之后隔了一个月左右,阳某找其借银行卡用,说是有一个工程需要转账,其当时没同意。过了几天,那个老乡跟其说让其借给阳某,他不会做犯法的事,后来其就把一张农业银行卡给了阳某。2015年1月,其所在的公司要办理社保卡,其就到邮政储蓄银行用自己的名字办了一张空卡。因为入职工资比较低,其想上两个班多挣点钱,就又用老乡刘某平的身份入职,并用刘某平的身份证在工商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但没有使用。2015年4月,阳某问其有没有空卡,他包工程需要往里面转钱,其就把两张卡给了阳某。其一共给了阳某三张卡,农业银行卡和邮政储蓄银行卡是用其的身份证办理的,工商银行卡是用刘某平的身份证办理的。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12日12时许,其通过朋友用电话联系一个自称益田假日广场董事长钟建国的男子,对方说要聘请厨师,要其先去租房,并给了其一个房东(电话号码为134××××1623,自称刘某富)的电话,要其跟他租房。2015年1月13日上午8时许,其跟那名房东联系,对方要其先交一个月房租及水电费押金,其就在银行柜台将7900元现金转到对方提供的深圳邮政储蓄银行账号(账号为62×××97,户名为刘某富)。之后对方继续叫其转钱,其就提出到租住地看房,之后就联系不上他们了。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在重庆做厨师,其弟弟陈某坤在深圳做餐饮行业。2015年1月17日21时许,陈某坤打电话告诉其一个朋友告知益田假日广场的内部饭堂要换厨师,并把联系人钟董的手机号码(139××××3420)给了其。其电话联系钟董,并按钟董要求来到深圳。后钟董让其联系叫杨某财的人租房子,但杨某财在电话中称原来的厨师嫌太吵不愿意租房子给其。钟董便让其先付一个月的租金给杨某财,等钟董回来再付给他一年的租金,看他愿不愿意。后杨某财同意了。2015年1月19日早上9时22分,其在南山区白石洲沙河街农业银行柜员机用其卡号为62×××72的农业银行卡往杨某财提供的账号上转了7900元(一个月的租金5900元加2000元的水电费)。杨某财称会到钟董的公司办手续。过了不久,钟董打电话跟其说杨某财只提供了一个月的税票,让其打电话问一下杨某财是怎么回事。杨某财让其再付5900块钱才能打一年的税票出来。其又在农业银行柜员机给他转了5900元。后钟董电话告诉其他打高尔夫受伤了,需要去北大医院做个小手术,需要在做手术之前给医生点利是,但是他带的全是港币而且当面给医生钱也不好,所以他就问医生要了银行卡号(刘某富,62×××97),并让其先转9000块钱到这个医生的账户,还说等会儿让其直接过去北大医院和他见面。其按要求转款后,在去北大医院路上的时候,钟董又打电话给其说还要拿给北大医院护士长2100元的红包,让其转多2100块钱到刘某富的账户上。其转钱后,他的手机就关机了,在北大医院也找不到钟董,其才发现被骗。其一共被骗了24900元。被骗之后,陈某坤打电话给该朋友,该朋友说也没见过钟董,只是有人打电话给他说自己是其客户的朋友,自称是益田假日广场的钟董。3、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27日其朋友说山水宾馆的老总朱文洲要找人承包厨房,并给其一个联系电话。其联系了朱文洲,他在电话里说他人在香港,叫其在山水酒店开房后面谈,其就在山水宾馆开了809号房。后对方打电话让其在景田租好房子,并给其房东电话。其联系了房东,房东要求其先付定金7900元,其同意之后对方给了一个工商银行的账号(账号:62×××15,户名:阳某)给其,其便汇了7900元到对方账户。其刚汇完钱不久,朱文洲又打电话给其,要其再打一个月租金5900元给房东,其按要求转款后回到山水宾馆,朱文洲又打电话给其,说他在医院看病,钱不够,要借他3000元,回来就还给其,其又汇了3000元到他账户。后来其再打电话给朱文洲和房东,发现电话已经关机了,其才发现其被骗了。其总共被骗了17800元。给其介绍的朋友也是做厨师的,所谓的朱文洲只是到其朋友的盛记酒楼吃过一次饭,也不算认识。4、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9日12时许,一个老板给其自称是香港人的男子的电话,说是可以帮其找工作。其和该男子电话联系后得知他叫钟建国,并约好在益田假日广场见面洽谈合作生意的事情。当天上午,钟建国打电话称其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没钱交房租,要其先借三个月的租金给他,让其转钱给房东。其随即通过手机银行分两次转账5900元合计11800元到对方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89,户名:林某然)。随后对方提出在北大医院门口见面,并要求准备红包给北大医院的杨教授,对方迟迟没有出现,但一直电话催促转账赶到杨教授的账号(62×××91,户名:阳某),于是其觉得自己被骗了就报了警。5、被害人黎某甲的陈述,2015年3月9日,其经人介绍了解到深圳报业集团招厨师,遂与报业集团“钟总”(电话139××××4824)联系后,“钟总”说厨师需要租住在阳某的房子。其跟房东联系后,房东要其交房租,其与“钟总”联系,“钟总”叫其先垫房租,其可以到公司报账。于是其用现金存了9600元到阳某的工商银行账户上(账号为62×××15,户名:阳某),然后又转了10000元到阳某的妻子林某然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账号为62×××89,户名:林某然)。后来其再联系对方时显示是空号,才发现被骗就报警了。其一共被骗了19600元。6、被害人黎某乙的陈述,2015年4月7日,其经人介绍了解到深圳山水宾馆招厨师,与宾馆“钟总”(电话138××××3373)联系后,“钟总”说厨师租住员工宿舍,叫其与房东苏某炳联系。其与苏某炳联系后,苏某炳要其交房租、水电押金共8900元,另多交一个月租金6900元。后来其又与“钟总”联系,“钟总”说在医院做手术,以包红包给医生为由叫其先代交3000元给房东。其又存18500元到苏某炳的农业银行账户(账号为62×××74,户名:苏某炳),后再联系对方是空号,发现被骗就报警了。其总共被骗了18500元。7、被害人叶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28日16时许,其接到做厨师的朋友罗某安的电话,称有个香港老板钟建国(电话为135××××5397)要招厨师,让其跟他联系。其打电话给钟建国,对方称自己是南山区华侨城威斯汀酒店的老板,需要招收厨师。29日上午钟建国打电话说自己在香港回不来,让其先帮忙租个房子给员工住。过了一会儿其说找不到,钟建国就说自己还留有以前房东沈某甲的电话(135××××0932),让其跟沈某甲联系。然后其就打电话给沈某甲,沈某甲称房子在威斯汀酒店旁边的小区,租金为6900元每月,水电押金为2000元每月,要先交8900元以及第一个月的房租水电费,然后发给其一个邮政储蓄银行账号(账号为62×××05,户名:沈某甲)。后来其来到白石洲邮政储蓄银行的柜员机分两次往对方账户存了17800元。过了一会儿,对方的电话已经打不通了,其就发现自己被骗了。8、被害人黄某的供述,其通过朋友介绍得知一个叫钟建国的男子(手机号码为135××××1791)可以介绍厨房业务,并介绍了一个叫刘某平的房东给其,让其租他的房子当员工宿舍,先支付15800元的租金,于是其给对方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62×××09,户名:刘某平)汇款,汇款成功之后对方两人的手机都关机了,其怀疑自己被骗就报警了。9、被害人沈某丙的供述,2015年5月14日11时许,其通过朋友得知一个公司要招工,于是其就和对方联系,对方要求其先汇款17800元预先支付房租,所以其就在南山区白石洲益田假日广场旁的农业银行用现金给对方的农业银行账号(账号为62×××74,户名:苏某炳)汇了17800元,之后对方就关机了。其发现被骗后就报警了。10、被害人马某的供述,其通过朋友介绍得知自称是一家酒店老总钟建国的联系电话。钟建国在电话里说他酒店里的中餐厨房需要更换一批人,让其去管理,并且答应先支付其两个月的工资,但前提是要其先处理好住宿问题,让其去问房东苏某炳是否续租。26日早上其电话跟房东联系之后,房东要其预存水电费和一个月的押金共8900元。26日早上9时许,其将8900元分两次转给对方提供的农业银行帐号(账号为62×××74,户名:苏某炳)。后来因为税票问题其又按要求转了6900元给房东。其转完后,大概十一点钟,其再次联系苏某炳和钟建国就联系不上了,其发现自己被骗就报警了。其总共被骗了15800元。后来其朋友说钟建国是他们餐饮部老总的客人,平时有去他们金潮轩吃饭。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阳某的供述,称其在十几年前认识了一个叫“阿彪”的男子(即陈业汉),2015年春节其从老家过来深圳时,“阿彪”叫其帮他跑跑腿,可以赚点钱。其问他具体怎么做,他就让其帮忙开几张银行卡和电话卡,让其自己留着银行卡,电话卡给他用,等有人打钱进来的时候就去银行的自助取款机把钱取出来,取到钱后“阿彪”分百分之十的钱给其。其同意后就去找老乡杨某财、刘某富、刘某平、沈某甲、苏某炳、林某然,以发工资为借口骗他们去开银行卡,但没有给他们任何好处费。其买了一张电话卡给“阿彪”之后,并把老乡的银行卡卡号都给了“阿彪”。其记得当天有一张卡就有钱进来了,好像是7900元,其把钱取出来后“阿彪”给了其800元。此后大概每隔一段时间,“阿彪”就会打电话让其给他买电话卡。买完之后,过段时间“阿彪”就会打电话通知其哪张银行卡上有钱了,然后其就把钱取出来给他。大概是2015年4月开始,“阿彪”还叫其扮演房东,吩咐其如果有人打电话给其就说其是房东,其他的不用管,并给了其一部手机,让其帮他买电话卡的时候也买一张新的电话卡放在那部手机使用,然后把那个新号码告诉他。过了一段时间就有人打其那个电话,其在电话里按照“阿彪”事先教其的那样,说其是房东,并告诉对方说如果要租房子要先交押金(交多少押金一般都是阿彪和对方事先说好的),对方一般就会往阿彪指定的银行账户打钱,其再去银行把钱取出来。两人从2015年2月诈骗至今,诈骗次数不少于十次,其中其买过四次手机卡,试卡和取钱十次以上,“阿彪”负责冒充“钟总”,其一共分到了一万元左右。诈骗使用的银行卡只有刘某平和沈某甲在其这里,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剩下的银行卡其给了“阿彪”之后都被他折断扔掉了。2、被告人陈业汉的供述。被告人陈业汉供述其与阳某和“钟总”一共实施过两次诈骗。辩解称“钟总”让其找人帮他开几张银行卡和买几张电话卡给他使用,钱进来后其可以拿百分之十的提成。于是其就找了其朋友阳某开了三四张银行卡。“钟总”自称钟国红,真实姓名不详。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1、深公(福)刑勘[2015]K440304030500201503005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何某被诈骗案中,特区报业大厦工商银行案发现场自然状况。2、辨认笔录,经阳某辨认,陈业汉就是“阿彪”,就是他叫其去找人开银行卡和购买电话卡用于诈骗,并叫其诈骗成功后去银行取钱的人;经陈业汉辨认,阳某就是其叫去找人开银行卡和购买电话卡用于诈骗的人。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取款录像,证实本案诈骗案中,被告人阳某取款的情形。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业汉、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业汉的当庭辩解与被告人阳某的当庭指认相矛盾,亦与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矛盾。被告人阳某到案后供述稳定、一致,本院予以采信,且本案诈骗手段类似,应认定被告人陈业汉实施了本案全部诈骗行为。本案亦无任何证据显示被告人陈业汉辩解的“钟董”存在。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业汉实施了本案主要犯罪行为,为主犯。被告人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为从犯,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业汉系从犯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业汉有犯罪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阳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有立功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业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执行至2019年6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缴获的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斌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淦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