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5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梁莉英与曾洪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莉英,曾洪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387号原告梁莉英,女,1977年11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曾洪民(曾用名曾红文),男,1975年8月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原告梁莉英诉被告曾洪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庭前送达,但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不详,按原告提供的“南充市顺庆区春风玫瑰园小区54-3-503李碧芳转曾洪民”均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莉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林 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