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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9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金权、林小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金权,林小风,朱生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91执49号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吴远杰,该联社书记。被执行人朱金权,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233,住湛江市市辖区。被执行人林小风,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022,住湛江市市辖区。被执行人朱生利,男,汉族,身份证号码×××7121,住湛江市市辖区。本院执行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金权、林小风、朱生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金权、林小风、朱生利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朱金权、林小风、朱生利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金权、林小风、朱生利至今尚未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朱金权、林小风、朱生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朱金权、林小风、朱生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91执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朱金权、林小风、朱生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德伟审判员  梁 中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海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