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西民初字第3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717号之一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邢峰,浙江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钱某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 判 长 卜  亮人民陪审员 王 文 仙人民陪审员 曹  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申屠书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