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特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391号申请人:方浩。申请人:关恒成。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方浩与申请人关恒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徐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方浩与申请人关恒成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3月16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方浩无损失;二、经双方确认关恒成损失:医药费3487.9元、交通费614元、误工费3840元、电动车700元;三、以上合计损失8641.9元,以上损失由方浩全部承担,款项于本协议达成时当场付清;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