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润丽与李敬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3720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南郑县。被告李某1,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五华县。上述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李某1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本案的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结婚时间:××××年××月××日在广东省五华县安流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二、婚后生育子女情况:××××年××月25生育婚生女李想,××××年××月××日生育婚生子李某2。三、婚后夫妻感情状况:原告称双方性格不合、无法沟通,被告无责任心且有家庭暴力,曾将其手指打骨折,故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对原告所述不予认可,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且愿意努力维护家庭完整和睦。四、分居情况:原告主张从2014年2月起正式分居,被告称双方未分居,其平时住在工厂,周末回家住。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南郑县新集镇鲁营村村民委员会与南郑县公安局新集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张某实际出生年月为1976年3月7日,身份证号码为“”,原身份证办理时因外出打工,生日误报为1975年2月7日,原身份证编号为“612321750207262”,原身份证为“利”,现新办身份证为“丽”,为同一人。六、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儿一女,感情基础尚可。对于婚姻家庭,夫妻双方应当珍惜,互敬互爱,维系良好的家庭关系。从原告所述的情况看,夫妻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当多一些沟通和理解,多站在对方的角度看问题,体谅对方的难处,以平和的方式处理方家矛盾,以宽容的心态对待家庭成员。原、被告的两个孩子尚年幼,其健康成长需要原、被告的关爱和完整的家庭呵护。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且愿意努力维护家庭完整和睦;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毓纯书 记 员 任 瑛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