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周至县哑柏镇某某摩托车行诉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哑柏镇某某摩托车行,任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4民初495号原告周至县哑柏镇某某摩托车行,业主赵某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哑柏镇某某摩托车行诉被告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至县哑柏镇某某摩托车行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至县哑柏镇某某摩托车行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哑柏镇某某摩托车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周至县哑柏镇某某摩托车行负担25元。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