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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雪岭与金丽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岭,金丽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995号原告王雪岭,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东方红村。被告金丽丽,女,24岁,蒙古族,住扎赉特旗图牧吉镇宝兴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岭诉被告金丽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岭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雪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岭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萨日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