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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南通鑫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鑫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91民初441号原告南通鑫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金谷大厦76号南2楼。法定代表人蔡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员工。被告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园路9号体育会展中心爱玛会。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鑫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南文体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鑫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鑫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鑫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鑫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易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