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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长江新媒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长江新媒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498号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法定代表人邹胜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法定代表人王茂亮,台长。委托代理人赵志虎,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瑾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广电长江新媒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长江广电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红,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虎,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瑾铄,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黄照晨,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文倩,该公司员工。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司”)诉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长江新媒体集团有限责任公��(以下简称“湖北广电公司”)、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康公司”)侵害电影作品《画皮Ⅱ》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文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蔡晶晶、人民陪审员郭家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迅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志扬、邓欢,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瑾铄,被告斯达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文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迅雷公司诉称:原告斥巨资购得电影《画皮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经营的“湖北广电IPTV”点播平台,使用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长宽”)提供的上网宽带,通过机顶盒向社会公众提供���案影视作品的在线点播。涉案IPTV平台的运行、管理和商用系由湖北广播电视台设立的专职机构-湖北广电公司负责,被告斯达康公司生产的机顶盒与“湖北广电IPTV平台”捆绑销售,使社会公众只要使用该机顶盒即可点播该平台的资源。三被告通过意思联络,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盗播涉案影视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连带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三被告停止侵权,移除电影《画皮Ⅱ》或断开相应网络链接;二、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皆同)20,0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23,000元;三、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公司庭审时共同口头答辩称:一、涉案播放平台系由被告与中国网络电视台合作建立,涉案影片系由中国网络电视台提供,被告无权进行筛选,故如构成侵权责任应由中国网络电视台承担,该台也应被追加为本案第三人;二、原告诉请的经济损害赔偿缺少相应依据,望法院综合考量各方情况予以酌定。被告斯达康公司庭审时口头答辩称:被告只是涉案机顶盒的生产者,对于IPTV平台的播放内容被告无法控制,故被告不是涉案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原告迅雷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版权文件,包括涉案电影《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版权声明》、《授权书》5份,拟证明原告已取得涉案电影《画皮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证据2、涉案电影《画皮Ⅱ》DVD光盘,拟证明影视作品的版权信息,经比对被控侵权影片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影片内容一致。证据3、网页截图5份(影片信息及新闻),拟证明电影《画皮Ⅱ》的基本信息及知名度。证据4、(2013)鄂洪兴内证字第5860号公证书及附公证录像光盘,拟证明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公司通过网络服务器和内容服务,共同提供了涉案电影的IPTV在线点播,被告斯达康公司在本案中提供了“长宽电视”高清机顶盒(MC6098D型),为涉案电影的点播服务提供了网络硬件产品和技术服务,参与了分工合作,构成帮助侵权。证据5、《高清IP电视、宽带入网》服务协议、MC6098型电视机顶盒《用户手册》,拟证明武汉长宽提供了上网和宽带捆绑服务,并向用户附赠斯达康公司生产的高清机顶盒,该机顶盒向社会公众定向推荐“湖北广电IPTV”点播平台。证据6、三被告的登记信息,拟证明三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7、《律师函》(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向湖北广电公司发送)、韵达快递邮寄单及投递情况查询网页截图,拟证明原告向湖北广电公司发出了律师函告知侵权影片的侵权信息,该公司于2013年11月已经签收,但是拒绝赔偿。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公司对原告证据共同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斯达康公司对原告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斯达康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公司及斯达康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认证如下:因三被告对原告证据1-6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与原告主张事由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原告证据7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2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批准,涉案电影作品《画皮Ⅱ》获准发行。上述电影的著作权人为宁夏电影集团有限公司、鼎龙达(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麒麟网(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华谊兄弟国际有限公司。2012年,华谊兄弟国际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声明其仅享有涉案电影《画皮Ⅱ》的署名权,该片的著作权归宁夏电影集团有限公司、鼎龙达(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麒麟网(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所有。宁夏电影集团有限公司、鼎龙达(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麒麟网(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分别将涉案电影《画皮Ⅱ》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除外)的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及转授权和维权的权利,专有性地授予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为永久。经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千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获得涉案电影作品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8日止,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和维权的权利。2012年6月28日,经千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授权,原告获得涉案电影作品自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和维权的权利。2013年9月25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依据迅雷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委派公证人员随同迅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欢来到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工人新村1栋3单元601室,使用该公证处自备的数码摄像机,对邓欢的取证行��进行了摄像。公证取证的主要过程为:拆封通过签订《长城宽带入网协议》、《长城宽带受理单》及《高清IP电视宽带入网协议》购买的机顶盒包装,将机顶盒与电视机通过高清数据线连接,并接通电源,屏幕显示“网络未连接,请检查后重试,若问题仍然存在,请联系客服人员”字样;将网线插入到机顶盒,选择机顶盒遥控器“ok”键,此时屏幕显示“湖北广电IPTV点靓时尚新生活”的广告词,随后弹出湖北广电IPTV主界面,该主界面左侧设置有首页、高清、直播、轮播、点播、回看、应用、专题、空间、搜索等选项;选择“搜索”选项,在搜索主界面通过选择字母“HP”搜索电影《画皮Ⅱ》,显示该片剧情简介、剧照等,选择“播放”选项并点击快进键,能够正常播放电影《画皮Ⅱ》;在以同样方式搜索播放其他影视作品后,由公证人员将机顶盒、遥控器、电源线���高清数据线、使用说明书等放回包装盒封存,并将录制的视屏文件刻录成光盘,一并作为公证书附件保存。上述取证工作完成后,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出具(2013)鄂洪兴内证字第5860号公证书。另查明:“湖北广电IPTV点播平台”系由湖北广播电视台管理,湖北广电公司运营维护,武汉长宽提供宽带网络服务以及赠送高清机顶盒。涉案MC6098型电视机顶盒系由被告斯达康公司生产,该机顶盒的主要功能是接收和处理媒体流、向用户呈现媒体流,并不存储包括涉案电影《画皮Ⅱ》在内的影视作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一、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公司播放涉案电影是否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二、被告斯达康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经授权,原���迅雷公司已享有涉案电影《画皮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公证取证经过显示,通过签订《高清IP电视、宽带入网服务协议》后,将获得的机顶盒接入宽带网络,可直接进入“湖北IP**”的播放平台界面,在搜索到名称为“画皮Ⅱ”电影后,可以选择菜单中进行在线播放。经庭审勘验,所获得影视作品内容与原告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影作品《画皮Ⅱ》的内容相同,系同一影视作品。上述传播过程需通过湖北广电IPTV点播平台、长城宽带网络、机顶盒三者结合运行方能完成。其中,湖北广电IPTV点播平台由湖北广播电视台设立管理、湖北广电公司运营维护,两公司对所提供的影视作品合法来源具有审查义务,属于被控传播行为的责任主体。武汉长宽则仅提供宽带网络接入服务,而涉案机顶盒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物理接收和处理媒体流、向用户呈现媒体流,并不存储包括涉案电影《画皮Ⅱ》在内的影视作品。高清电视的网络用户通过联网操作机顶盒内置的“湖北广电IPTV”菜单界面来选择接收IPTV平台系统播入的媒体内容,该连接选择具有定向性,即开机后被设置为仅指向湖北广电IPTV点播平台。作为涉案机顶盒的生产者被告斯达康公司,仅仅依据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和湖北广电公司的需求,在机顶盒中设置了定向物理连接提供了技术支持,对于被连接播放平台所播入的内容既无法定审查义务,亦不可能审查和控制播放平台所播入的内容。因此,原告指控斯达康公司通过意思联络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盗播原告权利作品的证据不足,其对斯达康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本院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在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被控“湖北广电IPTV”点播平台传播涉案电影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故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公司作为管理运营的共同主体,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电影的发行时间、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以及网络传播范围等因素,酌定原告经济损失为10,000元。此外,原告还诉请被告承担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长江新媒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通过湖北广电IPTV点播平台播放电影作品《画皮Ⅱ》的行为;二、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长江新媒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由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长江新媒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时已预缴本院,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湖北广电长江新媒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将该款连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上诉人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文清审 判 员  蔡晶晶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