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肖春梅与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梅,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750号原告肖春梅。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春梅诉被告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本案已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肖春梅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38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肖春梅已预交),由原告肖春梅负担。审 判 长 张 鸿人民陪审员 孙相云人民陪审员 彭帮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雪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