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02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召娃申请执行张明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召娃,张明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王召娃。被执行人张明川。申请人王召娃申请执行张明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白民三初字第8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栋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