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周宏与谭春林、恩施龙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谭春林,恩施龙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1317号原告:周宏。委托代理人:左远荣。被告:谭春林。被告:恩施龙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土桥路14号1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宏诉被告谭春林、恩施龙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宏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宏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周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庆 来自